交強險和商業險的賠償責任誰來承擔,索賠的期限是多久
一、交強險和商業險的賠償責任誰來承擔
如果機動車一方投保了交強險的,顯然保險公司應當根據《強制保險條例》以及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款的具體規定,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
但是,機動車一方沒有投保交強險,只是投保了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則保險公司應當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根據機動車一方在交通事故中應實際承擔的民事賠償責任而非交通事故責任,確定其應當承擔的責任和絕對免賠率,從而在三者險責任限額內確定實際應該承擔的保險賠償金額。
例如,受害人的損失,未超過機動車一方應該承擔的交強險責任限額,則機動車一方實際應承擔全部賠償責任,其絕對免賠率(限于未投保“不計免賠特約險”情形)應按《機動商業險條款》確定為20%,保險公司應承擔的賠償額為受害人的損失的80%;如果機動車一方實際賠償額等于(或接近于)受害人損失額的50%,則絕對免賠率應按同等責任確定為10%,保險公司應承擔的賠償額為受害人的損失的50%?(1-10%)。其余情況依次類推。
二、交通事故保險索賠的期限
1、機動車輛保險條款(2000)第二十八條規定:保險車輛發生保險事故后,被保險應在48小時內通知保險人。被保險人應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對交通事故處理結案之日起10天內向保險人提交本條款第十二條規定的或保險人要求能證明事故原因、性質、責任劃分和損失,確定等的各種必要單證。第三十條又規定:被保險人不履行本條款第二十四條至第二十九條規定的義務,保險人有權拒絕賠償或自書面通知之日起解除保險合同;已賠償的,保險人有權追回已付的保險賠款。
2、國內航空貨物運輸保險條款第十七條規定:在承運人會同收貨人作出貨物運輸事故簽證時起,被保險人如果經過180天不向保險人申請賠償,不提供必要的單據、證件,即作為自愿放棄權益。
3、一些人壽和健康保險條款對保險事故通知都作了類似的規定: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自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7日內(或5日或10日內)通知保險人,否則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應承擔由于通知遲延致使保險人增加的勘查、調查等項費用。
索賠時效是指法律規定的被保險人和受益人享有的向保險公司提出賠償或給付保險金權利的期間。如保險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人壽保險以外的其他保險的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對保險人請求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權利,自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二年不行使而消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