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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實行市級統籌,按照統一覆蓋范 圍、統一籌資政策、統一保障待遇、統一醫保目錄、統一定點管 理、統一基金管理“六統一”的要求組織實施。
一、覆蓋范圍
1、未納入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覆蓋范圍的城鄉非從業居民;大中專院校、技校、中小學生(含學齡前兒童);農民工和靈活就業人員中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有困難的人員;
2、戶籍不在我市,但在我市辦理了《居住證》且沒有參加其他醫療保險的流動人員及其家屬。
二、繳費方式:
具有本市戶籍的城鄉居民、中小學生(含學齡 前兒童)以戶為單位,按人頭繳費,持戶口簿和參保人有效身份證件,到戶籍所在地街道(社區)、鄉鎮政府辦理登記繳費手續; 大中專、技校在校學生的個人繳費,由所在學校按代辦性收費程序代為收繳,按規定要求辦理參保繳費手續,采集、報送相關信息;常住外來人口,持本人有效身份證、居住證等相關證件辦理登記繳費手續。
三、繳費時間
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實行一年一次性預交費制,一年一個醫療待遇支付期。城鄉居民應在每年12月31日前完成下年度登記繳費。于次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享受規定的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待遇。當年出生的新生兒,其母親參加了我市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隨其參保母親享受城鄉居民醫療保險待遇。城鎮職工當年出生的新生兒發生的醫療費用,由家庭先行墊付,次年參保繳費后進行補報。在規定時間內未辦理參保繳費手續的,不享受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四、住院醫療費統籌基金起伏標準和支付比例
參保城鄉居民在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符合政策范圍內的醫療費用,在起付標準以上、最高支付限額以下的部分按規定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1、 參保城鄉居民在市域內定點醫療機構住院發生的符合政策范圍的醫療費用,在統籌基金起付標準以上、最高支付限額以下的部分,根據醫療機構類別按不同的比例支付。
市域內:一級醫療機構起付標準200元,基金支付比例85%;
二級醫療機構起付標準700元,基金支付比例75%;
三級醫療機構起付標準1200元,基金支付比例60%。
2、異地就醫住院報銷起付標準和支付比例
經參保地經辦機構備案,長期異地居住人員、異地上學學生,在居住地定點醫療機構就醫的,二級及以下醫療機構統籌基金起付標準1000元,支付比例70%;三級醫療機構統籌基金起付標準2000元,支付比例55%。
3、經參保地經辦機構備案,轉往市域外定點醫療機構就醫住院統籌基金起付標準為3000元,支付比例55%。確因探親、旅游突發疾病在外地就醫的,住院統籌基金起付標準為3000元,支付比例50%。
未辦理轉院手續自行前往上一級醫療機構就醫的報銷比例下調10%。
五、個人應支付的自費部分:
1、起付標準以下的住院醫療費;
2、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中乙類藥品個人自付 20%;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范圍以外藥品費用,由個人全額自付; 基本醫療保險診療項目目錄中乙類項目,個人自付 20%;
3、使用醫用材料的,按照《關于規范執行基本醫療保險、生育 保險醫用材料的通知》(酒人社[2019]51 號)執行;
4、基本醫療保險診療項目范圍、醫療服務設施范圍和支付標準 規定的不予支付的項目或費用,由個人自付。
六、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全面實施“基層首診、雙向轉診、急慢分治、上下聯動”分級診療制度。形成“小病在基層、大病進醫院、康復回基層”的就醫新格局。參保人員因病情需要到上一級定點醫療機構住院治療的,應按規定程序提前辦理轉診轉院手續。未辦理轉診手續的,統籌基金支付比例降低10個百分點
政策從2019年7月1日起開始執行,重大疾病和意外傷害均按普通疾病報銷,年度封頂8萬元,建檔立卡戶住院報銷比例在政策報銷比例基礎上提高5%。